重庆市东莞富士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东莞富士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661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东莞富士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三路1号五江花园B幢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33304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关于重庆市东莞富士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重庆市东莞富士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渝0105民初201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6312元。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能兑现的金额为6312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66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巫 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