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东莞富士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敏与重庆市东莞富士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3690号 申请执行人:**敏,女,194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被执行人:重庆市东莞富士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敏申请执行重庆市东莞富士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了(2020)渝0113民初16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敏于2021年4月2日向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对重庆市东莞富士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2020)渝0113民初16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敏损失2182.94元;二、驳回原告**敏对被告重庆市东莞富士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2020)渝0113民初1684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敏对重庆市东莞富士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敏依据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对重庆市东莞富士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敏要求执行重庆市东莞富士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李 红 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