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德水务设施养护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1执异74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北京碧德水务设施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XX。
法定代表人:高国庆,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申请追加人:张丽娜,女,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本院在执行北京碧德水务设施养护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北京碧德水务设施养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张丽娜为被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追加人北京碧德水务设施养护有限公司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1490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进入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现已终结执行程序。现申请人通过相关部门了解到,张丽娜与被执行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系夫妻关系,应向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现请求追加张丽娜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其名下财产。
经审查查明,本院(2018)京0111民初1490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北京碧德水务设施养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以(2019)京0111执5880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事由法定原则。追加被执行人,应当有执行方面的程序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应裁定追加被执行人。本案中,申请追加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符合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故对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碧德水务设施养护有限公司追加张丽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栗国春
审 判 员 苏志飞
审 判 员 杨建平
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