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德水务设施养护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1民初14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碧德水务设施养护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18,073.51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等。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设立的账户两个,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24日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已履行案款0元,未履行218,073.51元。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良******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