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德水务设施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水务设施养护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3658号 原告:**,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隗有***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新城河湖管理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门外。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水务设施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44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水务设施养护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佳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2458。 法定代表人:***,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佳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新城河湖管理所、北京**水务设施养护有限公司、北京市佳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