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瀚信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瀚信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447号
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大鹏,男,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男,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瀚信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横路37号4203-1、4204、4205、4208、4209、4304-4309。
法定代表人:徐志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连,女,广州瀚信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瀚信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40元,减半收取计6270元,由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李迎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汝函
书  记  员   阎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