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12535号
原告:陈智锋,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州瀚信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横路37号4203-1、4204、4205、4208、4209、4304--4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4406XC。
法定代表人:徐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连、李琳,系该司职员。
原告陈智锋与被告广州瀚信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智锋,被告广州瀚信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连、李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智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通过BOSS直聘手机软件发布资产管理专员岗位。2020年10月13日,原告通过BOSS直聘APP手机软件与被告进行沟通后,被告在2020年10月15日上午向原告发出面试邀请通知,通知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下午16:30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慧通产业广场8区84栋307进行现场面试,原告前往参加面试并已完成现场面试环节。2020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通过BOSS直聘APP手机软件与原告确认到岗日期和薪酬福利,原告在得到被告确认后,于2020年10月16日向原职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后被告通过BOSS直聘APP手机软件确认原告的到岗时间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0月26日,原告按照约定的时间到被告公司入职,被告告知原告公司岗位有所变动,目前此岗位暂停。至此,被告拒绝原告的入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有违诚信,导致原告发生损失。
被告广州瀚信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我司没有向原告发送offer,所以按照公司的招聘流程,原告不属于我司录用的职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原在广东为邦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任职。后原告看到被告在“BOSS直聘”上发布招聘资产管理专员的信息,并于2020年10月13日通过“BOSS直聘”与被告的招聘专员游吉英进行沟通,于2020年10月14日向被告发送简历。被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原告发出面试邀请,原告于当日下午参加了面试。原告与游吉英于2020年10月16日就到岗时间、薪资等问题进行了沟通,原告表示10月26日到岗并询问被告有没有问题,游吉英回复经和用人部门反馈时间上没问题。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再次询问周一直接9点前到被告报到就行了吗,游吉英直至2020年10月26日回复因公司岗位有所变动,目前这个岗位暂停了。
原告主张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其已从原任职的公司辞职,要求被告赔偿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损失6000元。对此,提交了:证据一、原告与游吉英在“BOSS直聘”上的聊天记录,载明:(1)在2020年10月16日被告招聘人员游吉英问“你这边打算什么时候离职呢?”“什么时候才能确定到岗时间呢?”原告随即询问薪资情况并表示希望月薪税前7000元,游吉英回复“我们目前这个岗位,给到的薪资是税前6K,和陈先生来面试前沟通的薪资是一样的”“出差有出差津贴”“广州市外的出差,50元/天,最近领导在斟酌这块,后期应该会提高”原告接着询问入职时间,游吉英回复“当然希望可以尽快到岗”并催促“今天下班前可以给答复吗”“如果不行,我们就继续约候选人面试这个岗位了”原告询问“10月26日到岗,看你那边有没有什么问题”游吉英回复“好的,你这边已经提出离职,并和领导确认了离职时间了是吗?”原告回复“是的”游吉英说“好的,我这边和用人部门反馈,时间上没问题”。(2)在2020年10月23日,原告询问“周一我直接9点前到贵司报道就行了吗”,游吉英没有回复直至2020年10月26日才回复“陈先生,很抱歉,公司岗位有所变动,目前这个岗位暂停了”。原告表示其已经辞职了,被告的做法已经影响了其生活。游吉英说“我们所有面试都需要经过部门总监面试的,陈先生当时只是面了第一轮,终面还没开始。”原告问“请问你问我什么时候可以到岗,然后又跟我确认到岗时间,这个逻辑默认为录入,没错吧”游吉英说“我们对每一个候选人进行面试的时候,都会问到岗时间,无论候选人是在职状态还是离职状态”“这个是每个HR都需要例行的问题”“确认时间并非是录用,录用是需要发放录用通知书的”。证据二、广东为邦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原告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已于2020年10月23日办理完离职手续,与该司解除劳动关系。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由原告只是在复试环节,没有经过终面,只有经过了整个面试流程才会发放录用通知,原告是对沟通过程有误解。
被告主张根据该司的招聘流程,面试流程为简历选择、用人部门筛选、人事初面、技术面试(用人部门复试)、待发放offer、发放offer,原告未通过用人部门复试环节。对此,提交了:证据一、面试流程图,显示:游吉英在2020年10月15日对原告的评价为通过;黄永跃(面试官)在2020年10月16日对原告的评价为待定。证据二、部门邮箱,显示未向原告发送过入职通知的邮件。证据三、向其他录用者发送的录用通知书。证据四、被告的招聘管理规定。证据五、被告在2020年10月19日至10月30日期间发送的录用通知书记录。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有异议,认为这是被告公司的内部面试流程,不能证实原告对被告的面试流程是了解的。
另查明: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当天作出穗劳人仲案不[2020]76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故本案并非劳动争议,应属于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故本案的案由应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同意录用原告后又拒绝原告入职的事实。根据原告与被告的招聘人员游吉英的聊天记录中可知:直到2020年10月26日被告拒绝原告到岗之前,游吉英都未告知原告面试结果为待定,也未告知被告公司相应的招聘流程。而在游吉英在2020年10月16与原告的沟通中确认了薪资待遇为每月6000元,游吉英还催促原告答复是否近期可以到岗,在原告答复10月26日可以到岗时还回复:经和用人部门反馈时间上没问题。基于上述沟通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已就录用一事达成合意,被告已作出同意原告2020年10月26日到岗的承诺。被告在2020年10月26日拒绝原告报到,该回复属于对此前入职要约的撤销,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入职新公司前先要与原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两者存在必然的联系。在被告撤销其要约后,使原告处于暂时失去工作及经济收入的情况。参考被告承诺的薪资标准,原告主张1个月工资损失600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瀚信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智锋损失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州瀚信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 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苗璇
梁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