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4民终1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某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名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州某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名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24)川1421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某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名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4年11月13日通过邮寄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某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某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83.43元,减半收取6,892元,由上诉人广州某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