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9民初549号
申请人:邢台市尚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建设街。
法定代理人:张某,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原告邢台市尚凯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邢台市尚凯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33000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价值33000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