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民初2647号
原告:***,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宜昌德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街办南村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8991D8A。
法定代表人:马远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昌德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昌德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