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达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达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习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达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鹏鑫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何清平。
被执行人:湖南习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大道**v>
法定代表人:王山鸿。
申请执行人湖南达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习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4民初6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达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习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并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182执50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鹏
审判员 陈卫卫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海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