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达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达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习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恢66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达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458号鹏鑫大厦第B栋2506房。
法定代表人:余卫春。
被执行人:湖南习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大道东0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山鸿,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达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习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24民初6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习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达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习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3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达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习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习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习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开户及缴存情况,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习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2022年4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习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予以公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达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达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习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4月26日,本案被执行人湖南习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达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案款250510元及后段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3658元,被执行人湖南习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习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达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军飞
审判员  周命君
审判员  严 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 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