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02民初1132号
原告:***云纵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达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纵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达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云纵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云纵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云纵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已减半收取),由***云纵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贺 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