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公投建设集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禄丰土官山阴冲采石场诉云南公投建设集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民初65号
原告:禄丰土官山阴冲采石场,经营场所:云南省禄丰县土官镇海田村委会山阴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31MA6L2GAJ0X。
经营者:常信德,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禄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贤江,云南周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公投建设集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399号广福城写字楼A11–3栋12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3MNW0K。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训贵,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禄丰土官山阴冲采石场与被告云南公投建设集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禄丰土官山阴冲采石场诉讼请求:1、判处被告支付砂石料款21628099.56元(包括第一标段的18848497.43元,第二标段的2779602.1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是:2016年7月,原告与被告的楚雄至大理高速公路改扩建勘察试验段土建施工第1、第2标段项目部分别签订《碎石供应合同》,从2016年9月至2019年10月,原告为被告的第1、第2标段项目部在广通、牟定的建设工地供应碎石(砂石料)。2020年3月20日,原告和第1标段项目部对帐,确认原告为第1标段累计供应碎石金额为72048497.43元,截至2020年3月20日,已付款53200000元,未付18848497.43元。同年1月16日,原告和第2标段项目部对帐,确认原告为第2标段累计供应碎石金额为34779602.13元。截至2020年1月22日,已付款32000000元,余款2779602.13元至今未付。
被告云南公投建设集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禄丰土官山阴冲采石场与云南公投建设集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的《碎石供应合同》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甲方即云南公投建设集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其注册地为昆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志敏
审 判 员 李 梅
审 判 员 速 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曾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