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申6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祥***养殖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祥云县云南驿镇水口村**杨海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MA6MYN7W2K。
法定代表人:杨学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浙生,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公投建设集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广福城写字楼**12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3MNW0K。
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谦、黄训贵,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祥***养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公投建设集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9民终1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祥***养殖有限公司以本案拟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祥***养殖有限公司不服祥云县人民法院(2018)云2923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以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祥***养殖有限公司的上诉。现祥***养殖有限公司不服祥云县人民法院(2018)云2923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祥***养殖有限公司可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祥***养殖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孔斌审判员马杰审判员王桂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