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公投建设集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祥云瑞祥养殖有限公司、云南公投建设集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民申11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祥***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MA6MYN7W2K。住所地:云南省祥云县云南驿镇水口村**杨海山。
法定代表人:杨学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浙生,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云南公投建设集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3MNW0K。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安瑞路**刘家营小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肖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祥***养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公投建设集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2018)云2923民终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祥***养殖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本案;2.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对部分证据认定错误。1.原审不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资产及经济损失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书和评估费发票两份证据,无疑是错误的。申请人委托北京海润京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受损鸡场损失进行的评估是资产评估,并非司法鉴定。北京海润京丰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各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说明该事务所具备资产评估资质。受申请人委托,该事务所根据法定程序出具的评估报告和评估费发票,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情况。原审判决以“因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质”为由不予确认,显然混淆了资产评估与司法鉴定的概念。2.原审判决未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第14组证据的效力,属认证错误。上述证据包括饲养管理手册一本、2018年4-8月鸡蛋销售明细一份、谭燕账户明细一份。证明内容为:据不完全统计,被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和震动,导致申请人的鸡死亡3751只,扣除4%的正常死亡率680只,实际死亡3071只;鸡蛋产量平均每天减少约2687枚,共计造成经济损失为183043元。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1.由于原审判决未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资产及经济损失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书和评估费发票两份证据,导致原审判决遗漏认定申请人的如下损失:2018年4月1日至蛋鸡淘汰周期内养殖损失114466.05元,房屋净值损失223677.64元,重置损失55919.41元,评估费22000元,合计416063.1元。2.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底,被告在距离原告养殖场约40米处建设云南出大高速公路云南驿服务区改造提升工程项目”,该认定并不全面,准确时间是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底。三、原审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错误。申请人已经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证据,但原审认定申请人未完成举证责任,属认证错误。四、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具有客观原因。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由北京海润京丰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委估资产及经济损失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不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申请人支付给北京海润京丰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咨询费用,理应自行承担。申请人提交的饲养管理手册、2018年4-8月鸡蛋销售明细和谭燕账户明细,内容大多由谭燕自己填写,未经被申请人签字认可,其客观真实性无相关证据加以佐证,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证据,不足以证明因被申请人的行为造成自己养殖的蛋鸡死亡及产蛋量减少的具体数量,没有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祥***养殖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祥***养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雪东
审判员  黄 丽
审判员  周彦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