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3民初677号
原告:四川建兴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733181。
法定代表人:张席银,执行董事。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龙、杨丽芳,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赢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AL9D1L。
法定代表人:项金先,总经理。
地址:楚雄市开发区。
第三人:云南公投建设集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3MNW0K。
法定代表人:李波。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
第三人:强涪江,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居民,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四川建兴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赢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云南公投建设集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强涪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建兴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建兴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光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普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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