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7民初2593号
原告:**彬,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云南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广南县莲城镇北宁社区桃源世纪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云南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广南县莲城镇北宁社区波妈***欣城4栋商铺11号铺。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彬与被告云南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彬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交纳诉讼费用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彬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未交纳。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