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彬与云南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7民初2593号 原告:**彬,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云南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广南县莲城镇北宁社区桃源世纪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云南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广南县莲城镇北宁社区波妈***欣城4栋商铺11号铺。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彬与被告云南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彬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交纳诉讼费用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彬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未交纳。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