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民初9190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登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尹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莹,江苏田湾(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白塔埠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民航机场。
法定代表人:王亚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洋,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登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白塔埠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登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白塔埠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白塔埠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2021年12月23日的庭审中法庭要求被告(反诉原告)于庭后7个工作日内补交反诉费用,逾期未缴纳法律后果自负。2021年2月29日,被告(反诉原告)提交申请书一份,写明因机场搬迁事务复杂,特申请缓交反诉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白塔埠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且本院已告知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白塔埠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不补交诉讼费的法律后果,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白塔埠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拒不补交诉讼费,且其提交的缓交反诉费用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按撤回反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白塔埠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