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湘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惠和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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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16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湘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5栋2905室。
法定代表人:郭运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惠和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建湘里1803房。
法定代表人:刘嘉琳。
原审第三人:湖南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沙市鸿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西路南侧金桥市场集群2区第7栋1009号。
法定代表人:秦正藻。
上诉人湖南湘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惠和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湖南湘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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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湘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伏华审判员熊伟审判员钟宇卓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聪 书 记   员 徐 彬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