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与湖南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02民初1975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前伟,湖南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吉红,湖南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娄星区东贸街149号罗家小区7楼。
负责人:廖小平。
被告:湖南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西路南侧金桥市场集群2区第7栋1009号。
法定爱表人:秦正藻。
原告***与被告湖南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以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甜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 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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