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9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富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子营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军。
被执行人贵州梓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白泥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9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2月08日立案受理了贵州富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梓泉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551885.00元及利息。为保障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梓泉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的各种款项合计人民币551885.00元;如被执行人贵州梓泉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的各种款项不足551885.00元,则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变价、拍卖、变卖等值的其他财产补足551885.00元用于执行。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江永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