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富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梓泉木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9民初2391号
申请人:贵州富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男住所地:余庆县大乌江镇凉风街上。
法定代表人:张正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安敏,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梓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白泥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富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梓泉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泉木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梓泉木业公司、***的银行存款551885.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办理了限额为551885.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权利能顺利实现,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办理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梓泉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1885.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贵州梓泉木业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期限从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可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办理续行查封、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国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