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03民初807号
原告: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曹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25元,由原告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