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5民终2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栖凤路**。
法定代表人:曹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尤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爱香,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邵阳市人民银行负层楼/div>
负责人:戴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映常,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路**iv>
负责人:李拥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峻滔,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邵阳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8)湘050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源通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人寿财保邵阳公司按照城镇人员标准另追加42100元保险赔偿款给盛源通信公司;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人寿财保邵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虽然许青姣的户籍地为农村,但许青姣居住在城镇一年以上,且收入来源于城镇。许青姣连续三年与盛源通信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她提供劳务的地点是邵阳市敏州中路线路管理局,她居住的房屋是盛源通信公司提供的员工宿舍。故一审法院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错误。
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辩称,许青姣为季节性务工,盛源通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盛源通信公司的上诉请求。
人寿财保邵阳公司辩称,其意见与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一致。
盛源通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人寿财保邵阳公司向盛源通信公司共支付保险赔偿金1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人寿财保邵阳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日,盛源通信公司与许青姣签订《季节性用工务工协议书》,盛源通信公司招用许青姣从事通信工程安装后勤日常工作,本劳务协议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逾期仍在工地出工的,且双方均无异议,视为自动续签;许青姣在盛源通信公司工作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享受120元/天工资待遇。2015年4月1日及4月2日,盛源通信公司为其单位包括许青姣在内的员工分别在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和人寿财保邵阳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为1年。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及保险单明细表约定:雇主责任每人赔偿限额520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责任为500000元,误工/医疗赔偿责任20000元);人寿财保邵阳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及保险单明细表约定:伤亡责任限额为400000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20000元。两份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均约定: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伤残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伤残最高赔偿限额所得金额,九级伤残赔偿限额为伤残最高赔偿限额的10%。
许青姣在盛源通信公司邵阳项目部下属工程队从事后勤食堂服务及日常登记整理工作。2016年2月4日18时许,许青姣在工程队租用房做饭提水时不慎摔倒在楼梯间而受伤。2016年2月5日,许青姣到冷水江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当天,盛源通信公司邵阳项目部即向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和人寿财保邵阳公司报案。许青姣经诊断为左肱骨骨折,共花费医疗费17353.28元。经司法鉴定,许青姣构成九级伤残,自鉴定之日起继续治疗费8000元(包括内固定取出费用)。经协商,许青姣与盛源通信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书》,约定:自许青姣受伤之日起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和其他应当由盛源通信公司支付或赔偿的费用总计171084元,其中住院费、后续医疗费19248元(已扣除农保报销住院费用6105元),伤残赔偿金125136元;综合考虑,双方同意赔偿金额确定为140000元。2018年1月8日,许青姣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支付伤残费、医疗费等保险金总计102553元。2018年2月2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湘0503民初45号民事裁定,准许许青姣撤回起诉。2018年4月17日,盛源通信公司向许青姣支付了赔偿费140000元。之后,盛源通信公司向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人寿财保邵阳公司主张支付其保险赔偿款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盛源通信公司分别与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人寿财保邵阳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盛源通信公司分别向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人寿财保邵阳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人寿财保邵阳公司也向盛源通信公司交付了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该保险合同条款第三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盛源通信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盛源通信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人寿财保邵阳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其中包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盛源通信公司作为雇主,对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享有保险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本案中,许青姣受伤后,盛源通信公司在48小时内通知了二保险公司,履行了及时通知的义务。盛源通信公司提供了保险合同、用工合同、证人证言、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书、支付凭证、赔偿协议书等材料,已按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规定完成了向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人寿财保邵阳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证明。而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人寿财保邵阳公司作为保险公司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具有证明义务,而本案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人寿财保邵阳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许青姣的受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只有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才能向保险人索赔。盛源通信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其责任未明确前无法向作为保险人的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人寿财保邵阳公司行使权利,只有在盛源通信公司对许青姣作出相应赔偿后,才能向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人寿财保邵阳公司主张权利。而盛源通信公司在2018年4月17日才向许青姣支付相应赔偿款,故盛源通信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人寿财保邵阳公司提出的盛源通信公司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雇主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盛源通信公司为雇员许青姣在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人寿财保邵阳公司处分别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承保的雇主责任保险的九级伤残责任限额为50000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20000元;人寿财保邵阳公司承保的雇主责任保险的九级伤残责任限额为40000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20000元。许青姣系农村居民,在盛源通信公司处季节性务工,从与盛源通信公司签订合同到受伤时间不到一年,故许青姣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予以计算,故许青姣因伤所受损失为:九级伤残赔偿金47720元(11930元/年×20年×20%)和医疗费19248元。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金总和的比例,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应承担的伤残赔偿金为26511元、医疗费用为9624元;人寿财保邵阳公司应承担的伤残赔偿金为21209元、医疗费用为9624元。对盛源通信公司诉讼请求过高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向盛源通信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人民币36135元。二、人寿财保邵阳公司向盛源通信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人民币30833元。三、驳回盛源通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由盛源通信公司负担500元,由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负担1300元,由人寿财保邵阳公司负担1300元。
本院二审期间,盛源通信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三份《季节性用工劳务协议书》,拟证明许青姣在工伤负伤前已在盛源通信公司连续上班4年;2、雇主责任险,拟证明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盛源通信公司连续4年为许青姣在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及人寿财保邵阳公司各购买一份雇主责任保险;3、房主陈斌、易素梅的居住证明,拟证明从2013年-2017年间盛源通信公司为员工租房,许青姣居住在其租房内的事实;4、盛源通信公司在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人寿财保邵阳公司报案的记录和回执,拟证明许青姣发生工伤事故后便由盛源通信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的事实。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人寿财保邵阳公司质证认为:第1、2号证据,没有提交原件,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对;第3号证据,没有加盖百春园居委会的公章,不具有合法性;对第4号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对第2号证据,虽然盛源通信公司未提交原件,但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人寿财保邵阳公司均有该保险单,且均未提交其保险单证明盛源通信公司提交的保险单不具有真实性,故本院予以采信;第1号、第3号证据与第2号证据能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第4号证据,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人寿财保邵阳公司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许青姣连续4年与盛源通信公司签订了一年一签的《季节性用工劳务协议》,盛源通信公司以其单位名义包括许青姣在内的员工分别在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和人寿财保邵阳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2018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284元。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均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许青姣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计算。许青姣虽然户籍是农村,但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故许青姣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许青姣的九级残疾赔偿金为125136元(31284元/年×20年×20%)。盛源通信公司上诉主张在原判决的基础上追加伤残赔偿金42100元,即残疾赔偿金为89820元,本院予以支持。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金总和的比例,太平洋财保邵阳公司应承担的残疾赔偿金为49900元,医疗费用为9624元,合计为59524元;人寿财保邵阳公司应承担的残疾赔偿金为39920元,医疗费用为9624元,合计为49544元。对于盛源通信公司放弃的其余残疾赔偿金,因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盛源通信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8)湘050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8)湘050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59524元;
三、变更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8)湘050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49544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2元,合计3952元,由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852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彭莎娜
审 判 员 朱一泓
审 判 员 刘新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蓓蕾
书 记 员 刘 婵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登记,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