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民初853号
原告:***,男,1957年7月2日生,汉族,住衡东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海波,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龙福小区**秀峰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曹盛文。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衡阳市石鼓区蒸水桥桥邮电新村。
负责人:肖昊亮。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2453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4223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伟雄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琼
书记员周园
校对责任人:王琼 打印责任人:周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