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宝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宝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杭县蛟洋镇东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民终13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宝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稔田镇楼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2XRE8QX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航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福建宝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杭县蛟洋镇东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蛟洋镇东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0823ME10403275D。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上诉人福建宝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杭县蛟洋镇东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3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
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3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宝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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