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宝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宝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杭县蛟洋镇东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23民初2779号
原告:福建宝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杭县稔田镇楼岗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2XRE8QX1。
法定代表人:邱荣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英。
被告:上杭县蛟洋镇东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杭县蛟洋镇东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0823ME10403275D。
法定代表人:邓柏增,村主任。
原告福建宝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荣公司)与被告上杭县蛟洋镇东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乾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闽08民终13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英,被告东乾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邓柏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乾村委会向宝荣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2.6万元;2.鉴定费41000元由东乾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宝荣公司系市政工程建筑企业。2019年12月29日,宝荣公司经邀标中标蛟洋镇乡道Y123线(塘达线东乾村段)公路工程。按中标通知书约定,东乾村委会本应在7日内与宝荣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但经宝荣公司多次催促,东乾村委会于2019年2月25日在宝荣公司将勾机进场后才与宝荣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宝荣公司应在2019年3月1日起开工,2019年3月30日前完工,东乾村委会应在宝荣公司完工后一个星期内组织人员验收;本合同总造价为47.6万元,东乾村委会应在宝荣公司完工退场时付90%工程款,余款在验收后付清。该工程宝荣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晚施工完毕并立即进行堆土封路。按规定标准的养护期需1个月,但东乾村委会指定的工地负责人邓小鲁仅同意宝荣公司封路10天,宝荣公司只好于次日早上写出养护期到4月7日的“安民公示”。因村内有大型石场,邓小鲁竟同意村民在保养期不到三天的情况下便挖开挡土开放道路,宝荣公司得知后立即向蛟洋派出所报警,并再次封路,但次日又被挖开,再次报警,仍无效。2019年4月4日,东乾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0万元,加上东乾村村民赞助的价值5万元碎石,东乾村委会仍欠宝荣公司工程款32.6万元,经宝荣公司催要,东乾村委会以工程质量不过关为由拒不付款。宝荣公司完全按合同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质量问题经鉴定系东乾村委会自身设计厚度不够(设计18公分,应25厘米以上)、路基不实、超重碾压以及东乾村村民在养护期未满时强行提前通车,而东乾村委会又放任村民提前通车造成的。造成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已由宝荣公司申请进行鉴定,为此宝荣公司花去鉴定费41000元,经鉴定导致工程质量陷缺的原因是东乾村委会自身造成的,该鉴定费应由东乾村委会承担。
东乾村委会辩称,涉案工程是通过合法招投标程序招标的,在宝荣公司施工前,双方就已约定宝荣公司应按上杭县交通局的批复要求以包工、包料、包验收的方式进行施工,总造价47.6万元。只要宝荣公司的工程质量合格并通过验收,东乾村委会就会支付工程款,但现涉案工程经上杭县交通局及永兴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均认定质量不合格,无法通过验收单位的验收,导致上级无法拨款。而造成涉案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原因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中已明确记载系混凝土配比不稳定,振捣不密实,养护期不足造成的,这些都是宝荣公司自身施工的责任。宝荣公司诉称东乾村村民的重型车辆在养护期不足三天的情况下便在涉案工程道路上强行提前通行不是事实,相反是宝荣公司自己的工程车在涉案工程道路上来来往往;即使真如宝荣公司所称村民提前通行,道路的养护责任也是宝荣公司,造成的损坏责任也只能要求村民承担。因此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是宝荣公司自身造成的,东乾村委会无法也不应向宝荣公司支付工程款,同样鉴定费也应由宝荣公司自行承担。另东乾村委会向宝荣公司支付的10万是预借款,东乾村村民向宝荣公司赞助了碎石价值7万元,该两笔款应由宝荣公司予以返还。
宝荣公司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1.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宝荣公司具有施工资质;2.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补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工程由宝荣公司组织施工,宝荣公司亦已按合同履行了施工义务;3.上杭县交通局的工程整改函及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上杭县交通局已经明确了涉案工程路面出现质量问题的成因是提前使用、重车碾压;4.照片4张,证明宝荣公司在施工完毕后有封闭道路并张贴禁止通行的安民告示,但封闭的道路仍被东乾村村民强行提前通行,路面被提前通行的重车碾压破坏的事实;5.祠堂旁的路基照片两张,证明东乾村委会自身提供的路基不实,东乾村委会也明知路基不实仍要求宝荣公司继续施工,并承诺如有问题由东乾村委会自行负责;6.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报告等6份,证明宝荣公司施工的工程完全符合施工的要求;7.报警回执单一份,证明宝荣公司对涉案道路的养护是封闭式的,但仍被东乾村村民强行通行,宝荣公司发现后立即报警的事实,之后上杭县交通局不予验收就是因为村民强行通行的重车把路面压坏的事实;8.工程质量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各一份,证明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不是宝荣公司施工造成的,而是东乾村委会提前交付使用,超重碾压及道路施工设计不合理造成的,为此宝荣公司花去鉴定费41000元。
东乾村委会质证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宝荣公司没有施工资质;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宝荣公司履行的合同义务质量有缺陷;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路面铺好以后养护是宝荣公司自己的责任;证据4不能证实宝荣公司的主张,无法判断该照片何时所照及车辆是何时通过的,另道路由宝荣公司自己封闭管理,如果有车辆经过宝荣公司也应该自行去找车主,且养护期间通行更多的是宝荣公司自己的工程车;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正因为祠堂边的路基不实才有补充协议;证据6不能证明宝荣公司的主张,东乾村委会对鉴定样品的来源不知情,东乾村委会曾问宝荣公司所使用的水泥是否合格,宝荣公司说是厂家提供的保质保量,但根据施工负责人讲,施工所用的水泥与用于鉴定的不一样;证据7不能证实宝荣公司的主张,当时确实有一户人家因办喜事在路上经过,但所使用的运输工具是板车,就算村民有在路上通行,也要宝荣公司自行负责派人去阻止,因为这条路不只东乾村村民经过,其他村的村民经过这条路;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鉴定意见书也比较客观,里面已明确载明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是混凝土配比不稳定、振捣不密实、养护期不足等原因所致,这些原因都是宝荣公司自身造成的,因此鉴定费也应由宝荣公司自行承担。
东乾村委会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1.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各一份,证明涉案工程的验收标准应符合标书中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合同协议书和补充合同各一份、证明双方约定了涉案工程的资金来源、工程质量、付款方式,并约定承包方应当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施工,上级拨款需待工程验收合格;3.上杭县蚊洋镇人民政府整改通知一份,证明上杭县交通局已认定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发函要求宝荣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未到位之前不拨付工程款;4.尤溪县永兴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的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证明涉案工程不符合设计标准,抽了四个芯只有一个芯符合标准,其他三个都不符合弯拉强度;5.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联合体协议书一份、上杭县交通局杭交工【2019】10号文件、蚊洋镇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证明涉案工程经有资质的设计公司设计,工程项目是按照市级公路标准设计的,已经过上杭县交通局同意;6.资金提款单一份,证实东乾村委会付给宝荣公司的10万元是预借款,付款时就已约定如果质量有问题应返还该款;7.塘达公路东乾村段道路重铺经过,证明当时整个铺路的过程及来龙去脉。
宝荣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原招标价110余万元,东乾村委会因资金不到位,根本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执行,降低了造价,合同协议书第六条宝荣公司认为不存在上级拨款问题,东乾村委会没有按照交通局的要求进行设计,公路部门也不能给东乾村委会验收和拨款,更关键的是涉案工程因东乾村委会的原因已经被破坏;另东乾村委会的招标是不合理的,按理应由东乾村委会出面招标,结果却是另外一个村出面招标。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东乾村委会的主张,双方约定涉案工程总价47.6万元,按照招标书却有100余万元,东乾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至于资金来源上级如何拨款是东乾村委会与上级协调的问题,对宝荣公司而言没有约束力。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首先是东乾村委会自身降低施工等级要求,其次是东乾村委会没有尽到对路面的看护责任,在养护期内允许村民通行;道路施工整改问题,交通局并没有发书面文件或建议给宝荣公司要求怎么对路面进行整改。证据4的真实性宝荣公司不知情,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是东乾村委会自身道路设计不合理,另在养护期内东乾村委会允许村民的重车提前开放通行,该质量问题也应由东乾村委会承担。证据5的真实性无意见,但实际执行时东乾村委会降低了施工等级及工程造价。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东乾村委会的主张,该款不是借款,而是预付的工程款无须返还;证据7是东乾村委会自己书写的,宝荣公司并不清楚。
上述宝荣公司及东乾村委会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予以确认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结合其他有效证据分析认定。对上述有效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明内容,应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宝荣公司系市政工程建筑企业。2019年12月29日,宝荣公司中标蛟洋镇乡道Y123线(塘达线东乾村段)公路重铺水泥路面工程。2019年2月28日宝荣公司与东乾村委会签订《合同协议书》,同年3月10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合同》,约定蛟洋镇乡道Y123线(塘达线东乾村段)重铺水泥路面工程(在原有的水泥路面上再铺一屋水泥路面,涉案工程不涉及路基)以47.6万元由宝荣公司包工包料承建,工期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双方还对工程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2019年3月1日,宝荣公司进场开始施工,至3月26日完工,当天宝荣公司在施工完毕的水泥路两端堆放土石以禁止车辆通行,并于2019年3月27日张贴安民告示,告知村民3月27日至4月7日为道路养护期间,过往车辆绕道通行。2019年3月29日宝荣公司发现堵路的土石被村民推开,刚铺好的水泥路已被过往车辆强行通行,为此宝荣公司向蛟洋派出所报警。2019年5月31日,上杭县交通局对涉案工程进行检查时发现路基及路面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向上杭县蛟洋镇人民政府发出《上杭县交通局关于要求蛟洋镇对塘达线东乾村段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整改的函》。2019年6月11日,上杭县蛟洋镇人民政府向东乾村委会发出《关于对塘达线东乾村段(1K+800至2K+750)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整改的通知》,要求按上杭县交通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全面整改,在未整改到位前,暂停拨付工程款。东乾村委会收到通知后要求宝荣公司进行整改,然宝荣公司未进行整改,涉案工程也因质量存在问题相关部门不予验收,但已实际交付使用。2019年4月4日东乾村委会向宝荣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后,余款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宝荣公司诉至本院。诉讼中,宝荣公司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成因申请鉴定,花去鉴定费41000元。经本院委托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认定涉案工程路面露石麻面主要由于混凝土配比不稳定,振捣不密实、养护期不足直接影响路面表面水泥浆松动起皮脱落;开裂破碎原因较复杂,包括路面厚度不足,强度不足、提前开放通行,超负荷使用等;路面局部沉陷主要由于基层变形所引起,一是排水施设施不完善,雨水下渗侵蚀基层,二是未按图纸设计要拆除老路面采取有效措施先对老路面进行技术处理所致;涉案工程现状质量问题属多因一果现象,施工不当,提前开放通行,超荷载使用等是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路面设计厚度不足是质量问题的次要原因。另查明,涉案工程使用的碎石由东乾村村民赞助。
本院认为,宝荣公司与东乾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协议书》、《补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工程已完工,宝荣公司有权依约要求向东乾村委会支付工程款。但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未能通过验收,而造成涉案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经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属多因素造成的。根据鉴定报告对工程质量缺陷成因的分析,本院认为路面设计厚度不足、超负荷使用、路基处理不当属东乾村委会自身的责任;混凝土配比不稳定,振捣不密实则是宝荣公司施工的责任;而养护期不足、提前通行问题,宝荣公司已采取的必要的封闭措施,并已张贴足以引人注意的绕道通行告示,但未派人员看守具有责任,而东乾村委会作为业主却放任村民提前通行亦有责任。上述造成涉案工程质量缺陷的各原因作用的大小无法具体量化,双方又未能就各自的责任达成一致意见,现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承建涉案工程的资金宝荣公司也已实际投入,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由东乾村委会向宝荣公司支付总工程款的70%,其余30%的工程款损失由宝荣公司自行承担;涉案工程总工程款为47.6万双方均已认定,因此东乾村委会应向宝荣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47.6万元×70%=33.32万元,但应扣除东乾村委会已向宝荣公司支付的10万元。另涉案工程施工用的碎石由东乾村村民赞助,村民赞助的碎石价值东乾村委会主张为7万元,而宝荣公司则主张为5万元,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东乾村委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本院根据宝荣公司的自认确定为5万元,该款也应从东乾村委会应支付的工款中予以扣除,因此东乾村委会仍应向宝荣公司支付工程款33.32万元-10万元-5万元=18.32万元。诉讼中双方对工程质量缺陷的成因存在分歧,为此宝荣公司申请鉴定花去的鉴定费41000元,该费用属宝荣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现宝荣公司要求东乾村委会支付该鉴定费用合法有据,但东乾村委会宜根据本院认定的工程款支付比例承担该费用,因此东乾村委会应向宝荣公司支付的鉴定费为41000元×70%=28700元。东乾村委会主张因工程质量有问题未能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导致上级未能拨付涉案工程款,故其不应支付工程款,该主张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杭县蛟洋镇东乾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向福建宝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32万元;
二、上杭县蛟洋镇东乾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向福建宝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用28700元;
三、驳回福建宝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5元,由福建宝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76元,由上杭县蛟洋镇东乾村民委员会负担39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蓝树高
人民陪审员  丘金明
人民陪审员  钟耿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周 鑫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
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
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