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23民初1914号
原告福建宝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杭县稔田镇楼岗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2XRE8QX1。
法定代表人:邱荣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来福,福建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杭县蛟洋镇东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杭县蛟洋镇东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0823ME10403275D。
法定代表人:邓柏增,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红,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宝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荣公司”)与被告上杭县蛟洋镇东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蛟洋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来福、被告蛟洋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邓柏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蛟洋村委会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26000元。事实与理由:宝荣公司系市政工程建筑企事业。2019年12月29日,宝荣公司经邀标中标蛟洋村委会乡道Y123线(塘达线东乾村段)公路工程,按中标通知书约定,被告本应在7日内与宝荣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但经宝荣公司多次催促,蛟洋村委会才于2019年2月25日在宝荣公司将勾机进场后才与宝荣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本合同总造价为476000元,按合同约定,宝荣公司应在2019年3月1日开工,2019年3月30日前完工,被告应在原告完工后一个星期内组织人员验收,工程款在原告退场时付90%余款在验收后付清,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晚施工完毕后立即进行堆土封路按规定标准的养护期需1个月,但被告指定的甲方工地负责人邓小鲁同意原告封路10天,原告只好于次日早上写出养护期到4月7日的“安民公示”。因村道内有大型石场,邓小鲁竟同意村民在保养期不到三天的情况,挖开挡土开放道路,原告得知后立即向蛟洋派出所报警,并又再封路,但次日又被挖开,再次报警,仍无效,2019年4月4日经原告催讨,被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加上被告村民赞助的价值5万元碎石,被告总计欠工程款326000元,现被告以路质量不过关为由拒不付款,原告认为自己是按合同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质量系设计本身厚度不够(设计18公分,应25厘米以上)及村民违章通车、村委又不协助造成,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起诉。
东乾村委会辩称,2018年12月,宝荣公司中标取得东乾村委会发包的上杭县蛟洋镇乡道Y123线(塘达线东乾村段)公路工,双方于2019年2月28日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等,双方在2019年3月10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约定,涉案工程以“上杭县蛟洋镇乡道Y123线(塘达线东乾村段)公路工程”修编搞作为施工和结算依据,并按图施工,且按修编稿方案实施,验收标准按公路标准。
2019年3月1日,宝荣公司开始从上东乾水口往“民主公王坛”方向封闭式铺路并于3月20日完工;2019年3月21日,宝荣公司从下村水口往“民主公王坛”方向封闭式铺路并于3月26日完工。2019年3月27日,宝荣公司贴出安民告示,告知村民在3月27日至4月7日道路养护期间绕道而行。2019年5月4日,东乾村委会发现公路质量有问题要求宝荣公司修复,但宝荣公司未修复。2019年5月31日,上杭县交通局发现涉案工程的路基及路面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向蛟洋镇政府发出《上杭县交通局关于要求蛟洋镇对塘达线东乾村段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整改的函》。2019年6月11日,上杭县蛟洋镇政府向东乾村委会发出《关于对塘达线东乾村段(1K+800至2K+750)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整改的通知》,要求按县交通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全面整改,在未整改到位前,暂停拨付施工款项。东乾村委会收到通知后要求宝荣公司进行整改,宝荣公司以东乾村委会的公路设计厚度不够为由拒不整改,但公路设计图是由有资质的龙岩市汇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和三明市交通规划设计院设计的,且经过县交通局批复。因双方对公路质量是否有缺陷存有争议,经委托尤溪县永兴检测有限公司对重铺公路进行检测,尤溪县永兴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作出《水泥硂路面取芯厚度、强度检测报告》,证实宝荣公司重铺的公路质量弯拉强度不符合设计标准,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综上,宝荣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严重缺陷,宝荣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东乾村委会认为,除了村民赞助的70000元碎石款外,东乾村委会无需再向宝荣公司支付工程款,且宝荣公司预借的100000元应当返还东乾村委会,请求驳回宝荣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宝荣公司系市政工程建筑企事业。2019年12月29日,宝荣公司经邀标中标蛟洋村委会乡道Y123线(塘达线东乾村段)公路工程。2019年2月28日宝荣公司与东乾村委会签订《合同协议书》。2019年3月10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等。2019年3月1日,宝荣公司开始从上东乾水口往“民主公王坛”方向封闭式铺路并于3月20日完工;2019年3月21日,宝荣公司从下村水口往“民主公王坛”方向封闭式铺路并于3月26日完工。2019年3月27日,宝荣公司贴出安民告示,告知村民在3月27日至4月7日道路养护期间绕道而行。2019年5月31日,上杭县交通局发现涉案工程的路基及路面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向上杭县蛟洋镇人民政府发出《上杭县交通局关于要求蛟洋镇对塘达线东乾村段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整改的函》。2019年6月11日,上杭县蛟洋镇人民政府向东乾村委会发出《关于对塘达线东乾村段(1K+800至2K+750)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整改的通知》,要求按县交通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全面整改,在未整改到位前,暂停拨付施工款项。东乾村委会收到通知后要求宝荣公司进行整改,至今宝荣公司未进行整改,涉案工程也未经验收。
另,2019年4月4日东乾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0万元,村民赞助的价值约5至7万元碎石。
本院认为,宝荣公司与东乾村委会签订《合同协议书》、《补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工程虽然已完工,但因上杭县交通局对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涉案工程的路基及路面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而要求宝荣公司整改,而宝荣公司未整改,涉案工程也未经最后验收确认,所以宝荣公司要求上杭县蛟洋镇东乾村民委员会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还未成就,因此,宝荣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福建宝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福建宝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张晓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丘兰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