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23执15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2XRE8QX1,住所地上杭县稔田镇楼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邱荣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杭县蛟洋镇东乾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0823ME10403275D,住所地上杭县蛟洋镇东乾村。
法定代表人:邓柏增,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杭县蛟洋镇东乾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823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上杭县蛟洋镇东乾村委员会支付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3200元和鉴定费287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依法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2020年10月23日向上杭县蛟洋镇人民政府村会计代理服务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扣划被执行人上杭县蛟洋镇东乾村委员会村财7万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其基
审 判 员 何兰林
审 判 员 谢 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朱琳芝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