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宝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宝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23执异25号
异议人(申请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稔田镇楼岗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2XRE8QX1。
法定代表人:邱荣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英。
原案被执行人:上杭县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0823ME10403275D,住所地: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邓柏增,村委会主任。
在本院执行异议人(申请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案被执行人上杭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法院依法立即对被执行人上杭县民委员在上杭县蛟洋镇财政所村财管理中心代管资金扣划给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事实与理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本院作出的(2019)闽0823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上杭县人民法院却以专项资金,并非被执行人的资金为由不予扣划。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该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提起异议。
上杭县民委员未提交证据,亦未书面答辩。
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2019)闽0823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2021)闽08民申14号民事裁定书、(2020)闽0823执15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各一份,上述证据已送达给上杭县民委员,上杭县民委员未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本院作出的(2019)闽0823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上杭县民委员会应支付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83200元工程款及鉴定费28700元,合计211900元。判决生效后上杭县民委员会未履行义务,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闽0823执1555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上杭县民委员会在上杭县蛟洋镇村会计代理服务中心的账户,并扣划了部分款项给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6月11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8民申1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杭县民委员会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均应依法履行,本院已依法冻结上杭县民委员会在上杭县蛟洋镇村会计代理服务中心的账户,并要求上杭县蛟洋镇村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协助扣划,上杭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执行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对被执行人上杭县民委员在上杭县蛟洋镇村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代管资金扣划的异议,该诉求属于要求人民法院履职的事项,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执行异议的受理范围,且(2020)闽0823执1555号执行一案中已依法履行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提执行异议。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郑智钦
审 判 员  钟庆阳
审 判 员  黄铭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吴辉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