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财保109号
申请人:湖南言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坦坪镇坦坪社区86号。
法定代表人:陈勤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勋红,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妍,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通诚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瑞三路99号1栋5单元17层1703号。
法定代表人:李灵妹。
被申请人:金某,男。
申请人湖南言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通诚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某的银行存款1675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言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诉前保全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67500元(保单号:XXXX,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言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通诚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某的银行存款167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57.50元,由申请人湖南言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何玉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骆红媛
书 记 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