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003民初2187号
原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坦坪镇坦坪社区8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三路99号1栋5**17层17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原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四川**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合同款项150000元,违约利息按照月利率1%自2022年5月25日开始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14000元,共计164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企业服务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案涉资质出让给被告**公司指定的公司,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相应的款项,另约定若被告未按照合同支付款项,自愿支付原告月利率1%的利息,若发生诉讼,则本案的所有实现债权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按照合同约定将资质转让给了被告**公司指定的公司,但被告**公司并未付清相应款项。2022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载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公司截止2022年4月15日,尚欠原告剩余款项20万元,承诺自愿于2022年5月20日前支付完毕,且被告**自愿为上述款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于2022年5月25日,仅支付了5万元,剩余15万元至今未付。故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望法院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庭审笔录,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14日,有两位股东,分别是***、**。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金融类及投资咨询)、教育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营销策划。2021年8月18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企业服务代理合同》一份,合同上主要载明:“甲方(委托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受托方):**公司,负责人:**……鉴于:1、本协议签署时,甲方是一家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2、本协议签署时,甲方具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以下简称目标资质),且该资质真实、合法、有效。3、甲方拟通过新成立一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由乙方负责成立并支付所有相关费用,并将目标资质分立到目标公司后,将目标公司的100%股权进行转让。4、甲方委拟将上述事宜委托给乙方进行代理,乙方同意接受上述委托。委托期限为:3个自然月。5、乙方负责甲方所在地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资质迁出事宜,直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资质迁出取得资质分立函。6、在目标公司打出新的资质证书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100%的股权变更,变更至乙方指定的企业或自然人名下……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代理服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内容如下(以下简称“本协议”):一、委托事项:1、甲方委托乙方在其成立目标公司过程中提供相应服务,目标公司注册地由乙方指定,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指定。该公司由甲方100%控股,仅用于接收甲方分立的目标资质,在股权变更前,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在控股期间不参与目标公司的运营。2、甲方委托乙方将其拥有的目标资质分立至目标公司。3、甲方委托乙方将已拥有目标资质的目标公司的100%股权进行转让,转让价格及节点要求见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二、股权转让要求:(一)股权转让价格要求:甲方同意将已具有目标资质的目标公司100%股权以税后价162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贰万元整)的价格转让给乙方推荐的受让方。(二)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及节点要求: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意向金35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至甲方指定账户,作为支付给甲方的定金。2、乙方将资质平移至目标公司后,双方应立即进行股权、工商变更等相关事宜,甲、乙方应在工商相关部门提交资料当日向甲方支付剩余尾款127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柒万元整)至甲方指定账户……三、双方保证及权利、义务……13、乙方保证:拿到资质分立函当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接收及股权转让事宜,若合同到期未办理完,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当天无条件支付甲方剩余尾款(如因国家政策原因造成延误,合同期限相应顺延),收到尾款后一个月内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将股权转让至乙方指定的企业或自然人名下。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应按照月息壹分的标准自应付款之日起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四、协议终止及违约责任……11、本协议,甲、乙双方所预留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得更改且作为双方送达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擅自变更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责任方承担……七、纠纷的解决:1、***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保全费等)由败诉方承担。八、协议生效时间: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之日起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8月18日在合同落款处甲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于2021年8月18日在合同落款处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
2021年11月12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一份《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迁出的函》,函上载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厅提出申请,将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迁至深圳彬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研究,同意该资质迁出,请贵厅及时将资质跨省变更核定情况函告我厅,以便我厅注销原资质……”。经被告指令,原告**公司(转让方、甲方)与**(受让方、乙方)、深圳市禧龙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受让方、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上主要载明:“深圳彬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在深圳市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甲方占100%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甲方占100%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1、甲方占有公司100%的股权,根据原公司章程规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50%的股权以人民币1元转让给乙方;甲方占有公司100%的股权,根据原公司章程规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50%的股权以人民币1元转让给丙方;2、受让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一次支付给转让方。二、转让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受让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转让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公司在协议书转让方处加盖公章,**、深圳市禧龙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在协议书受让方处签字、**。2022年5月6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出具《付款***》一份,***上载明:“截止2022年4月15日所欠贵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现经双方协商,本人**承诺,2022年5月20日前将所欠贵公司货款一次性全部付清。如四川**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日期兑现承诺付款,本人自愿为此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诺人处签名并按手印,被告**公司在承诺人左方加盖公章。
2022年5月26日,原告**公司(甲方)与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编号:(2022)天地人郴民字第0392号】,合同上主要载明:“甲方因**公司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事项),委托乙方的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执行活动……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律师(律师团队)为甲方办理上述所委托的法律事务……五、律师服务费、支付方式、期限及代理合同:(一)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6小时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三)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执行结案止……”。**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在合同落款处甲方加盖公章,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5月26日在合同落款处乙方加盖公章。同日,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开具一张14000元的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5******33)。
另查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共计147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的《企业服务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全部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50000元(1620000元-14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股东**在《付款***》***如**公司未按承诺付款,自愿对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被告**应在其承诺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利息,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企业服务代理合同》第三点第13条约定,**公司拿到资质分立函当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转让事宜,如违反本条约定,应按照月息一分的标准自应付款之日起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现被告未按约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利息按月利率1%自2022年5月25日开始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原告的主张未违反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是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为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实际费用,该费用应以实际发生为前提,且不能违反《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规定。原告诉请的律师费14000元,符合双方约定,且未违反《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规定,另该律师费已开具发票,应视为实际发生,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4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50000元及利息(以实欠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1%计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股权转让款15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四川**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80元,保全费135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497.5元,由被告四川**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