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2239号
原告:佛山市爱瑞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社区居委会工业区利丰路2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3635284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言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坦坪镇坦坪社区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4MA4L3CF32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爱瑞斯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言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爱瑞斯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以被告湖南言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佛山市爱瑞斯化工有限公司以被告湖南言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该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爱瑞斯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爱瑞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欧阳玉琼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嘉 欣
书 记 员 谭 哲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