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黄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沂水县马站镇马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执228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黄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沂水县黄山铺镇驻地。
被执行人:沂水县马站镇马站村村民委员会,沂水县马站镇马站村驻地。
申请执行人山东黄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作出(2020)鲁1323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7278.0元及利息。该案于2020年10月27日经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并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现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性要件与实质性要求均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本案执行标的及利息未能执行完毕。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323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白怀东
审 判 员  纪云雷
人民陪审员  衣 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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