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2567号
原告:邓美玲,女,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军,乳山义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传伟,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黄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黄山铺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录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亮,山东保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峰,公司员工。
原告邓美玲诉被告刘传伟、山东黄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邓美玲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美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