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民初4084号
原告:临沂金林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城街道南一环路与振兴路交汇处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晓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黄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黄山铺镇驻地。
被告:***,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原告临沂金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黄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沂金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0元(已缴纳)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于 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牛 力
书 记 员 马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