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黄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执恢579号

申请人山东黄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录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永峰,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沂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黄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行将(2019)鲁13民终3593号判决书一案中的过付款35825.7元、违约金4514元(2019年10月22日至2021年4月20日)、案件受理费817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将上述款项打至山东黄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91×××01),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323民终3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庞国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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