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茶陵政德医院、茶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民终10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茶陵政德医院,住所地:茶陵县下东街办事处头铺村。
法定代表人:谭素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政德,男,1977年6月27日,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禹路兵,广西汇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茶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云盘山。
法定代表人:陈小兵
委托代理人:陈小强,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茶陵县,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芝彬,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茶陵政德医院与茶陵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茶陵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224民初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尹政德,禹路兵以及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小兵,委托代理人陈小强、陈芝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遗漏了必要的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株洲市茶陵人民法院(2019)湘0224民初4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株洲市茶陵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茶陵政德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易文胜
审判员  李少华
审判员  张晓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叶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