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4财保11号
申请人:茶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城关云盘山。
法定代表人:陈胤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件平,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信,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茶陵政德医院,住所地:茶陵县下东街道办事处头铺村。
申请人茶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茶陵政德医院在茶陵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中有关(2021)湘0224民初979号民事判决纠纷案执行标的款180,000元并停止支付【茶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案号(2022)湘0224执651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该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故申请人茶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茶陵政德医院在茶陵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有关(2021)湘0224民初979号民事判决纠纷案执行标的款180,000元并停止支付【茶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22)湘0224执651号】。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茶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刘秋明
审 判 员 谭 瑶
审 判 员 谭毅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谢 丹
书 记 员 刘莎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