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4民初134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被告:茶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云盘山。
法定代表人:陈胤翔,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芝彬,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茶陵政德医院。
住所地:茶陵县下东街道紫云街。
法定代表人:谭素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政德,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茶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茶陵政德医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经查,***、茶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茶陵政德医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受理。2019年5月29日,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茶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茶陵政德医院均不服该判决,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8月1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该上诉案[(2019)湘02民终1661号],经开庭审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进行了判决。茶陵政德医院收到该二审民事判决书后,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12月3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茶陵政德医院的再审申请,并于2020年2月20日裁定指令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20年4月7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再审案件进行了立案[(2020)湘02民再20号],现该案尚未审结。本院认为,上述一案的再审结果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谭琴意
人民陪审员  尹徐珍
人民陪审员  刘曼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颜易焜
书 记 员  谭谢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