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民终2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茶陵政德医院,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下东街道紫云街。
法定代表人:谭素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政德,该医院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雄,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茶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云阳街道云盘山。
法定代表人:陈胤翔,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芝彬,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谭晚生,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上诉人茶陵政德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茶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晚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4民初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茶陵政德医院与茶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是否包含消防工程,如果包含,则该消防工程范围与***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消防工程范围是否存在重叠,有无重复计算等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4民初5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茶陵政德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2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易文胜
审 判 员 李少华
审 判 员 张晓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海燕
书 记 员 罗茜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