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联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联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9276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辉,系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联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大观商业城B1座二层008号。
法定代表人:袁加棠。
第三人:侯志刚,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第三人:司绍波,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联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侯志刚、司绍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称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故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联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联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侯志刚、司绍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8元,减半收取25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丽雯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