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财保187号
申请人:云南联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大观商业城B1座二层008号。
法定代表人:袁加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玲,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新建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齐晓明。
申请人云南联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666788元的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2年7月2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联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66678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云南联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 莙
审 判 员 李 妮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梦青
书 记 员 张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