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王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古镇久安灯具电器厂、湖南王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2908号之三 原告:中山市古镇久安灯具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州教昌大道53号第5层。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王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号金领家族A片925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湘天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湘江北路三段1200号北辰三角洲奥城E4区5栋3004房。 法定代表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古镇久安灯具电器厂与被告湖南王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湘天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古镇久安灯具电器厂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古镇久安灯具电器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古镇久安灯具电器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为1281元,诉讼保全费1085元,合计2366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古镇久安灯具电器厂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古镇久安灯具电器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