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2908号之三
原告:中山市古镇久安灯具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州教昌大道53号第5层。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王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号金领家族A片925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湘天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湘江北路三段1200号北辰三角洲奥城E4区5栋3004房。
法定代表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古镇久安灯具电器厂与被告湖南王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湘天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古镇久安灯具电器厂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古镇久安灯具电器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古镇久安灯具电器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为1281元,诉讼保全费1085元,合计2366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古镇久安灯具电器厂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古镇久安灯具电器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