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530号
申请人:湖南王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号金领家族A片925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2栋24、25、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5001654E。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268号蓉苑C座29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王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2)湘0121民初1427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56032.6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王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