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2民初637号
原告:湖南王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号金领家族A片92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745A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全有武,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系该公司东安崇德学校建设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安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南王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湖南王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王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王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王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