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王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王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2民初637号 原告:湖南王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号金领家族A片92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745A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全有武,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系该公司东安崇德学校建设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安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南王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湖南王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王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王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王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