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民初2609号
原告:济南金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源大街3003号***技园5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264397582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309842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胜兴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9046476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南金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济南金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金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