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民终45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69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