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6350号 原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腾飞路699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现原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顾煜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